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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395号

被执行人冯伦兵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395号

被执行人:冯伦兵,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冯伦兵罚金刑一案中,于2016年9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川1529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伦兵银行存款2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熙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