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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文馨与董学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馨,董学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694号原告:张文馨,住长春市宽平大路。被告:董学聪,住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馨诉被告董学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馨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文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馨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