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文馨与董学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馨,董学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694号原告:张文馨,住长春市宽平大路。被告:董学聪,住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馨诉被告董学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馨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文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馨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