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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栗县豹王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魏成高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栗县豹王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魏成高,王建立,尚玉红,新乡市卫滨区自力烟花爆竹经销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栗县豹王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桐木镇湖塘村。法定代表人:赵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州,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成高,男,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田,男,1957年5月9日出生,住林州市。系魏成高所住村委会推荐。原审被告:王建立(王宝峰),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林州市。原审被告:尚玉红,女,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建立之妻。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乡市卫滨区自力烟花爆竹经销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西路篷布厂西。经营者姓名沈克力。上诉人上栗县豹王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成高、原审被告王建立(王宝峰)、尚玉红、新乡市卫滨区自力烟花爆竹经销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栗县豹王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1696元诉讼费用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杨 晓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