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5执16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闫明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16470号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定代理人石井克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章蝶,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闫明敬,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闫明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商)初字第310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闫明敬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军审判员  白云龙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庆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