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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民初423号原告林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3549。被告詹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1X。原告林某诉被告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詹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在××××年××月左右到南丰民政办登记结婚。我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女詹某乙,已出嫁。被告道德败坏,长期与女人植某某通奸,南丰派出所曾经对被告和植某某批评教育,但被告毫不悔改,被告还经常殴打我,使我身心疲惫,所以我于1995年12月左右离开被告家,自己出外租房居住至今,双方分居长达14年。从分居后,我未见过被告,也不知被告去向。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我和被告离婚,离婚后由被告补偿我离婚后生活困难费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詹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任何证据为其辩解。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和被告詹某甲于1989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封××南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称自己曾多次遭到被告殴打且被告和其他女人有通奸行为,双方因此产生夫妻矛盾。婚后,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了女儿詹某乙。双方从1995年12月份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生活困难帮助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詹某甲相识后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外出打工后甚少与原告联系,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双方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及对方着想,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詹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詹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侯国强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人民陪审员  梁杰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大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