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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波与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611号申请人:李波,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勇,职务不详。原告李波与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川F36A**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31700元,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世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