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财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利军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529号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双峰县永丰镇。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利军,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王利军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人已作出双计征字﹝2014﹞第4535号、第45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申请人王利军银行账户62×××18内存款26600元至双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双峰支行账号:60×××9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罗红光审 判 员 陈焕钧代理审判员 彭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展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