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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健与赖日财、广西兴安县高岭铜矿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健,赖日财,广西兴安县高岭铜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肖健,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赖日财,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兴安县。。被执行人广西兴安县高岭铜矿,住所地兴安县灵渠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赖日财,该矿矿长。申请人肖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日财、广西兴安县高岭铜矿承包经营合同利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兴安县高岭铜矿、赖日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健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广西兴安县高岭铜矿、赖日财存放在兴安县华江洞上高岭铜矿矿部仓库的钨矿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所欠货款350952元及利息范围内受偿,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兴安县高岭铜矿、赖日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广西兴安县高岭铜矿、赖日财存放在兴安县华江洞上高岭铜矿矿部仓库的钨矿,已被本院查封。除此之外,经在银行、车辆、土地、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被查封房产暂由被执行人保管,依法处分该财产条件暂未成熟。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兴安县高岭铜矿、赖日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肖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广西兴安县高岭铜矿、赖日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查封财产处分条件暂未成熟,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李夷平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