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路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颖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784号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路,组织机构代码56066747-9。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杭娇娇,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阗,公司员工。被告:路颖,女,1986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路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滁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云宏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