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东周记食品有限公司与欧阳双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99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双东,广东周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双东,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周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周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李秀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宏,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1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1、双方在《委托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管辖协议应为有效的管辖协议。2、上诉人(被告)欧阳双东长期在韶关市浈江区工作生活。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主合同是《周记“茗点居”特许经营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合同》均是为了履行《周记“茗点居”特许经营合同》而订立的,可视为《周记“茗点居”特许经营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中已就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约定,从合同也应一并适用该管辖约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周记“茗点居”特许经营合同》中被上诉人为甲方,上诉人为乙方,其第五十九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善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80号二层A1房,该址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地,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