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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7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安良与李达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安良,李达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19-1号申请执行人许安良,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李达心,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达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达心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许安良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2元、执行费人民币650元,但被执行人李达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达心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达心开设有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无实际扣划价值;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达心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信息;2、于2015年10月19日将被执行人李达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达心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金华向本院声明,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