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杨春华、李桂芬金融借款40-3土地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40-3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春华、李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311执40-2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311执40-2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春华、李桂芬所有的”补正为“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春华所有的”。审 判 长 曾 梅审 判 员 范 彦代理审判员 刘原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