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荣宗与福建南安市宏联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宗,福建南安市宏联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75-1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宗,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宏联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三乡前埔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496528-X。法定代表人杨联侨,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宏联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宏联石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荣宗维修款人民币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宏联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宏联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新疆开设有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宏联石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信息;2、于2015年11月12日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宏联石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宏联石业有限公司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