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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允法与刘安、谢晓冬、李忠华、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法,刘安,谢晓冬,李忠华,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822号原告:张允法,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安,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谢晓冬,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忠华,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陈彬,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张允法诉被告刘安、谢晓冬、李忠华、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二、原告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大厅,在原已交22840元案件受理费基础上,再补交案件受理费22840元。审 判 长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