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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7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720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215号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媚、何锦欣,均是原告的员工。被告:刘强,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俊燊审 判 员  郭耀林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应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