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7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720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215号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媚、何锦欣,均是原告的员工。被告:刘强,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俊燊审 判 员 郭耀林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应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