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3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道军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军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232刑初1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道军,曾用名陈健,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该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志刚,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威,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5日以若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道军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璐、王礼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道军及其辩护人杨志刚、罗威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3年期间,在时任金堂县国土局局长郑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被告人陈道军在金堂县国土局投标的6个土地整理项目均中标,为了感谢郑某某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项拨付等方面的关照,也为了郑某某今后继续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给其便利,在完成金堂县淮口镇团结村土地整理项目后的一天,成都市国土局土地整治中心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陈道军送100万元给郑某某,第二天陈道军从自己的卡中取了100万元的现金送给郑某某。被告人陈道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时任金堂县国土局局长郑某某100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陈道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且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道军在实施行贿犯罪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是在他人的安排和指使之下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陈道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故建议对陈道军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在时任金堂县国土局局长郑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被告人陈道军在金堂县国土局投标的金堂县隆盛镇黄桷垭村、石竹村等6个土地整理项目均中标,为了感谢郑某某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项拨付等方面的关照,也为了郑某某今后继续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给其便利,在完成金堂县淮口镇团结村土地整理项目后的一天,成都市国土局土地整治中心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陈道军送100万元给郑某某,第二天陈道军从自己的卡中取了100万元的现金,装进一个黑色拉杆箱。之后陈道军开车到金堂县国土局电话联系郑某某,在青白江物流园区的一条路边,陈道军将100万元送给了郑某某,然后两人各自离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陈道军行贿一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指定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管辖。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陈道军行贿一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审理。3.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证实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6日将陈道军行贿一案交办于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4.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27日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道军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5.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陈道军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6.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沙文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11日晚被告人陈道军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沙文派出所民警抓获。7.户籍证明,证实陈道军出生于1964年11月12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8.被告人陈道军供述,2006年底其和刘某某、高强、高红一起吃饭时,刘某某提出我们一起做点工程,其和高强、高红表示同意,做第一个工程时,刘某某就对其说,这个项目由其和高强、高红来做,启动资金由他来想办法,后来刘某某把100多万元交给高强,然后高强将一部分钱转到其的建行卡里,一部分转到其挂靠的公司账户里。2007年至2013年期间,其和刘某某、高红、高强合伙做土地整理项目,因刘某某当时是成都市国土局土地整治中心主任,所以刘某某主要负责找土地整理项目,并给业主方打招呼,其和高红、高强主要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其和刘某某、高强、高红在金堂县总共做了6个工程,都是刘某某给郑某某打招呼后,郑某某安排雷年富具体操作,雷年富又给招标代理公司打好招呼,然后其只需要准备好其挂靠公司的相关资料,最后其所挂靠的公司都会顺利中标。等到分利润时,其就把利润清单交给高强,大部分时候是高强把这个清单拿给刘某某,刘某某看了后再给其反馈利润分配情况,也有时是其自己将清单拿给刘某某看。为了感谢郑某某在工程招投标、工程验收、工程款项拨付等方面的关照,也为了郑某某今后继续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给其便利,在2011年或2012年大概6月份,金堂县淮口镇团结村土地整理项目完工后的一天,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准备100万元拿给郑某某。第二天,其从存在其卡里面的工程款中取了100万元现金,然后把钱装进一个其准备好的黑色拉杆箱里,再把钱放在其车上,其开车到了金堂县国土局楼下,其给郑某某打了一个电话约他见面,随后郑某某就开了一辆黑色汽车从金堂县国土局出来了,其招手让郑某某开车跟着其走,当车开至青白江集装箱工业园区的路边,其把自己的车停好后,郑某某也把车并排停在其车的旁边并把车子后备箱打开,其就把装有钱的拉杆箱放进了郑某某车子的后备箱,然后其二人各自离开了。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时任成都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在2004年,其通过高强认识了陈道军,了解到陈道军是做生意的,人很老实,于是其找陈道军谈想让他帮其做生意,他也很愿意参加,第一个项目其出资了100多万。其和陈道军、高强、高红一起做生意,其主要负责去拿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陈道军、高强、高红主要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在利润的分配上,陈道军把做工程利润列出一个清单交给高强,高强再转交给其,其看了后再决定怎样分配,其和高强分了大部分,陈道军和高红分的是小部分。其和陈道军在金堂县共做了6个土地整理项目,都是其给郑某某打招呼后郑某某帮助中标的。因其和陈道军在做金堂县淮口镇土地整理项目的时候,郑某某都给其和陈道军提供了便利,在做这个工程之前其就给郑某某说过,做淮口镇工程郑某某有一股,工程做完了有利润就给郑某某分点利润,加之以后其和陈道军还要在金堂县做土地整理工程,希望郑某某继续给其和陈道军提供便利,所以在金堂县淮口镇这个工程做完之后,其就给陈道军说这些利润郑某某有一份,并安排陈道军拿100万元给郑某某。之后陈道军把这100万元交给了郑某某,但是具体陈道军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把钱交给郑某某的其就不清楚了。10.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当时任金堂县国土局局长,其通过刘某某认识的陈道军,他做的项目都是刘某某先给其打招呼让其帮助陈道军中标,之后其就安排刘光华、雷年福等人具体帮助陈道军顺利中标。在2011年9、10月的时候,当时金堂县淮口镇团结村那个土地整理项目已经完工,一个周末的时候,刘某某和其在一起,刘某某就对其说这么多年陈道军在你那里做了一些项目工程,这些工程有一些利润,辛苦你了,给你一个整数100万元。过了不久陈道军打电话找其,其当时就明白陈道军肯定是要把那100万元给其。其和陈道军约好见面后,其就开着其单位的车子黑色帕萨特从其单位出来,陈道军在前面带路,其在后面跟着他走,其和陈道军将车开至青白江一个物流园区的一条路边,陈道军下车后,把一个黑色或灰色的提包放在其车子后备箱里。陈道军当时对其说,这么久,感谢领导关照了。然后其二人就分开了。回到家,其打开提包数了下里面的钱,一共有100万元人民币,有10万一匝的也有1万一匝的。其想陈道军给其送这100万元是因为陈道军在金堂县做的这几个土地整理项目其都给他提供了一些帮助,还有陈道军想让其在以后的工程项目上继续帮助他。1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当时任金堂县国土局副局长,其分管土地整治中心工作时,郑某某给其打招呼,叫其帮助陈道军中标了两个土地整理项目,在陈道军施工过程和工程拨付进度款的时候其也积极配合,及时拨付工程款。其他的都是郑某某直接安排了雷年福去办,因为郑某某和雷年福关系比较近,具体郑某某安排雷年福去做了哪些项目其就不清楚了。1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当时任金堂县国土局副局长,其分管耕保科和土地整治中心,当时局长郑某某给其打招呼,让其帮助一个叫陈道军的老板中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其就给当时土地整治中心副主任雷年福安排,让雷年福帮助陈道军顺利中标,至于雷年福和陈道军在招标过程中是怎么具体实施的其就不知道了,陈道军在这几个土地整理项目上都中标了的。1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金堂县土地整治中心副主任的时候,陈道军做的所有金堂县国土局土地整治中心的项目都是郑某某打招呼的,具体招投标过程是其去操作的。一般其都会提前把招标信息透露给陈道军,让他第一时间掌握招投标的信息,把招投标相关的材料准备好,另一方面其给招投标代理公司打好招呼,其给这些公司说陈道军是领导安排下来的,意思是陈道军是国土局的意向中标方,让招投标公司好好配合帮助陈道军中标。最后陈道军都顺利中标了。1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一直跟着陈道军做工程,其负责工地的质量、安全、验收等工作,陈道军在金堂县共做了6个项目,他自己没有公司,这6个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都是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参加的招投标,在参加招投标之前,陈道军有时候要安排其去找能挂靠的公司,其就上网找,到处咨询,然后把找到的公司向陈道军都做了介绍后由陈道军决定哪个工程挂靠哪个公司,他决定了以后其就到确定下来的公司办挂靠手续。也有的时候是陈道军直接安排其到某某公司去办挂靠的相关手续。之后就由挂靠的公司去参加招投标,挂靠的公司中标以后,其就到挂靠的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相当于承包了挂靠公司中标的项目。拨款都是由金堂县国土局按照进度将工程款拨付到挂靠公司的账户上,挂靠公司在收取了相应的管理费以后,在按照签订的劳务合同拨付给签合同的人,如果是其在劳务合同上签的字,公司就会把工程款拨到其的卡里,然后其再转交给陈道军。如果是陈道军在劳务合同上签的字,公司就会直接把工程款拨到陈道军卡里。1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其所在公司在金堂县做了两个土地整理项目,一个是金堂县淮口镇团结村土地整理项目,一个是金堂县又新镇三元村、红缘村、金龟桥村土地整理项目,这两个土地整理工程项目招标挂网的时候,黄国良就到公司来说要借用其所在公司的资质去做这两个土地整理工程,之后其所在公司按照黄国良的要求,对这两个工程进行报名准备资料参加工程招投标,中标后,公司就与业主单位金堂县国土局签订施工合同,然后公司又与黄国良签订劳务合同,具体这两个工程都是由黄国良具体实施的,公司没有实际做工程。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就把工程款转入公司的账户,公司只是收取一定管理费和税费,剩余的工程款公司就支付给黄国良。1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华远建设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其所在公司在2009年中标了金堂县又新镇永乐村和柏山村的土地整理项目,在这个项目招投标之前,黄国良就找到公司,说是想用其公司的资质参加招投标,其公司同意了,至于黄国良和陈道军怎么操作的其就不清楚了,反正最终这个项目是其所在公司中标了,中标之后公司就与金堂县国土局签订施工合同,但具体的工程承建就由陈道军和黄国良负责,公司负责现场监管和质量监督。工程款都是按进度拨付的,先由金堂县国土局把工程款拨付到公司账户上,公司扣除相应的管理资金后,剩余工程款全部拨付给陈道军和黄国良了。1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名为四川省邛崃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时,黄国良来公司找到其,说想挂靠其所在公司参加招投标,公司领导同意了,后来就是公司中标了金堂县隆盛镇黄桷垭村、石竹村的土地整理项目,中标后公司和陈道军签订了内部管理合同,工程款都是按进度拨付的,先由金堂县国土局把工程款拨付到公司账户上,公司按照合同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税费后,剩余工程款全部拨付给陈道军。18.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一直是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在2012年左右,公司中标了金堂县福兴镇三福村土地整理项目,这个工程虽然是公司中标的,但是具体的承建方是陈道军,公司与陈道军没有签订内部管理协议。工程款都是按进度拨付的,先由金堂县国土局把工程款拨付到公司账户上,公司按照合同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税费后,剩余工程款全部拨付给陈道军。19.证人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四川省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2013年3月,公司中标了金堂县转龙镇红豆村、龙灯桥村土地整理项目,这个工程虽然是公司中标的,但是具体的承建方是陈道军,公司与陈道军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工程款都是按进度拨付的,先由金堂县国土局把工程款拨付到公司账户上,公司按照协议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税费后,剩余工程款全部拨付给陈道军和黄国良了。2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所在公司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金堂县国土局又新镇永乐村、柏山村土地整理项目时,业主方金堂县国土局的刘局长等人给其打招呼,让其公司帮助业主方意向中标方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公司按照金堂县国土局的要求,提高招投标条件,帮助华远建设公司顺利中标。2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所在公司北京建智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代理金堂县国土局淮口镇团结村的一个土地整理项目时,金堂县国土局的工作人员雷年福给其打招呼,让公司帮助业主方意向中标方四川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公司按照金堂县国土局的要求,提高招投标条件,帮助四川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所在公司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代理金堂县国土局又新镇三元村、红缘村、金龟桥村的一个土地整理项目时,金堂县国土局的工作人员给其打招呼,让公司帮助业主方意向中标方四川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公司按照金堂县国土局的要求,提高招投标条件,帮助四川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所在公司四川大公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过金堂县国土局隆盛镇黄桷垭村、石竹村的一个土地整理项目,当时金堂县国土局姓雷的工作人员给公司具体负责这个项目的杨波打招呼,让公司帮助他们的意向中标方四川省邛崃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公司按照金堂县国土局的要求,提高招投标条件,帮助四川省邛崃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4.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所在公司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过2个金堂县的土地整理项目,第一个是在2011年金堂县国土局福兴镇的三福村的一个土地整理项目,第二个是在2012年金堂县国土局转隆镇的红豆村、龙灯桥村的一个土地整理项目。当时金堂县国土局姓雷的工作人员给公司具体负责这2个项目的工作人员打招呼,让公司帮助他们的意向中标方分别是,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公司按照金堂县国土局的要求,提高招投标条件,先后帮助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其父亲刘某某和陈道军一起在做生意,听其父亲说开始做生意的启动资金都是他出的,开始做生意时其父亲给其说,他要和陈道军签一个合作的合同,后来也签了合同,不过合同上签的是其的名字,因时间太久了,这份合同不知道在哪里了。26.金堂县隆盛镇、竹篙镇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公告,证实该项目委托人为金堂县国土资源局,代理人为四川大公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承包合同,四川省邛崃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中标证实金堂县隆盛镇黄桷垭村、石竹村土地整理工程。28.四川省邛崃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合同及工程款进账、转账资料,证实陈道军通过挂靠四川省邛崃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做的金堂县隆盛镇黄桷垭村、石竹村土地整理工程,及该公司将工程款通过转账支付给陈道军。29.金堂县又新镇永乐村、柏山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公告,证实该项目委托人为金堂县国土资源局,代理人为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30.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承包合同,证实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堂县又新镇永乐村、柏山村土地整理项目。31.金堂县又新镇永乐村、柏山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款发票及税票、情况说明,证实该项目中标公司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实际承建人为陈道军,工程款也已支付给陈道军了。因陈道军的社保并未在该公司,因此该公司没有与陈道军就该项目签订相关协议。32.金堂县淮口镇团结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公告,证实该项目委托人为金堂县国土资源局,代理机构为北京建智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33.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证实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金堂县淮口镇团结村土地整理项目。34.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堂县淮口镇团结村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工程项目部管理实施合同及进账、转账凭证,证实该项目中标公司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实际承建人为黄国良,工程款也已支付给黄国良。35.金堂县又新镇红缘村、三元村、金龟桥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公告,证实该项目委托人为金堂县国土资源局,代理人为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3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证实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金堂县又新镇红缘村、三元村、金龟桥村土地整理项目。37.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堂县又新镇红缘村、三元村、金龟桥村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合同及进账、转账凭证,证实该项目中标公司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实际承建人为黄国良,工程款也已支付给黄国良了。38.金堂县福兴镇三福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公告,证实该项目委托人为金堂县国土资源局,代理机构为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39.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证实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堂县福兴镇三福村土地整理项目。40.电子转账凭证及情况说明,证实金堂县福兴镇三福村土地整理项目中标公司为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由陈道军借公司资质参与招投标并负责工程的实施,工程款也已支付给陈道军。41.金堂县转龙镇红豆村、龙灯桥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公告,证实该项目委托人为金堂县国土资源局,代理机构为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42.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证实四川省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金堂县转龙镇红豆村、龙灯桥村土地整理项目。43.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及领款单、进账单,证实陈道军通过挂靠四川省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做的金堂县转龙镇红豆村、龙灯桥村土地整理项目,及该公司将工程款已支付给陈道军。44.金堂县隆盛镇、竹篙镇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公司资质,金堂县又新镇永乐村、柏山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公司资质,金堂县淮口镇团结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公司资质,金堂县又新镇红缘村、三元村、金龟桥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公司资质,金堂县福兴镇三福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公司资质,金堂县转龙镇红豆村、龙灯桥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公司资质,证实以上代理公司均具有资质。45.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大弯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陈道军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46.金堂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证实郑某某,2006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金堂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道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时任金堂县国土局局长郑某某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道军犯行贿罪,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陈道军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论过程中被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道军系从犯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被告人行贿属情节严重,本案不宜划分主从也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道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20万元,未缴纳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俄 松 措人民陪审员 雪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泽仁德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