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谢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3刑初54号公诉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军宁,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铜川市耀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印检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军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军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谢军宁驾驶自己家的陕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拉着两个姑姑,来到铜川市印台区某点卖樱桃。谢军宁先将车停在路旁闻某烤肉摊前卸车,然后把车停放在烤肉摊斜对面的马路边。之后,谢军宁去附近商店买酒喝。喝完酒后,谢军宁又将车挪到离烤肉摊不远的监控下停车。过了一会,谢军宁的车发生溜车,将停在其前面的由李某驾驶的陕某甲号车碰撞。谢军宁立即倒车,又将停在其车后面的由张某驾驶的陕某乙车碰撞。双方发生口角,张某报案。经鉴定,谢军宁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305.0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军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挪动自己车辆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军宁血液中血醇浓度为305.09mg/100ml,超过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谢军宁事后赔偿陕某甲号车司机李某1000元,赔偿陕某乙车司机张某600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军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谢军宁驾驶陕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拉着两个姑姑,来到铜川市印台区某点卖樱桃。谢军宁先将车停在闻某烤肉摊前卸货,卸完后将车停放在烤肉摊对面马路边。之后,被告人谢军宁在商店买酒,喝完酒后,驾驶车辆并停放在道路另一侧的监控下方,被告人谢军宁在车上睡觉,期间发生溜车,与停放于其车辆前方的由李某驾驶的陕某甲号车碰撞。谢军宁立即发动车辆倒车,又撞于其后方停放的张某驾驶的陕某乙面包车,双方发生口角后,张某报案,公安交警部门到达后抓获了被告人谢军宁。经鉴定,被告人谢军宁驾车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05.0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谢军宁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00元,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00元,李某、张某表示不追究被告人谢军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3日17时30分铜川市印台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所接到张某报警称,在窑洞查煤站处一外地车辆连撞三辆车,请求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肇事司机叫谢军宁,肇事车辆系陕某号牌面包车,遂向交警报案,后将被告人谢军宁移交交警二大队金锁中队。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于2015年6月4日对被告人谢军宁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3日下午其在窑洞查煤点,将其驾驶的陕某甲号五菱宏光车停放在路边和朋友聊天,下午约5点半,其车前方停了一辆车,号牌为陕某号,该车把前边的车撞了一下,之后又向后倒,又撞了他的车,他下车后问该车驾驶员怎么回事,该车驾驶员把座位放倒,躺了下来。没理他。之后来了两个女的,与其发生争执,其向某派出所所报了警,后又向马莲滩交警中队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该两名女子要领着开车的男子离开,被民警控制。后交警就来了。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3日下午5时左右,其将陕某甲号小车在收煤检费的路边停放,突然听见车尾部被什么碰了,车往前移了一下,其下车后发现是后面停的车牌号为某号的海马牌面包车将他的车碰了一下,该车又往后倒,又将该车后停放的张某的车辆碰了,后面停放的车辆司机下来后和其一起到肇事车跟前发现车某号车司机酒气很大,此人不到四十岁的样子,该男子说反正有保险公司赔,就躺在车上睡觉,后来又来了两个女子和张某吵架,张某报案了。4、证人闻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3日下午5时到6时,从小街过来一辆银色面包车,停在其经营的烤肉摊前,车上下来一男二女,三人卸樱桃,男子走路摇摇晃晃,卸完樱桃后男子又将车开走了,其听见油门轰鸣的声音,那辆银白色面包车把尖山一个老头停在摄像头下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碰了,之后该车又倒车,把后边的一辆银白色面包车撞了。5、证人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3日在某派出所所警车上坐的男子在她商店里买过一瓶汉斯啤酒,坐在他的商店门口喝了,后来又到她商店买了一盒烟,该男子买酒之前就已经喝酒了,去她哪儿买酒时身上一股酒气。后来,交警把该男子带走时她才知道该男子和两个女的是来卖樱桃的。6、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3日早上她和她大姐乘坐谢军宁开的车去卖樱桃,到后谢军在车上睡觉,她和她大姐继续卖樱桃,后来听说车撞了,她过去看见她们的车和别的面包车撞了。后来,派出所和交警来了,将她们带到交警队。7、出警说明证实,印台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所民警于2015年6月3日17时27分接到报警得知窑洞查煤点三车相撞,民警到达现场后出警,并联系了交警二大队,后将肇事司机谢军宁控制,移交交警二大队。8、血醇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6月3日事故发生时,谢军宁血液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305.09mg/100ml。9、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谢军宁具有A2驾驶资格,陕某号小型汽车车辆状态正常。10、诊断证明、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质证实,被告人谢军宁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酒精依赖症,其2015年6月3日涉嫌危险驾驶罪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谢军宁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2、查获经过证实,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2015年6月3日17时到达事故现场,谢军宁已被某派出所所控制,交警向谢军宁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了机动车,并将谢军宁带至铜川市某医院提取血液。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李某对被告人谢军宁进行了辨认。14、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谢军宁在某查煤点停车卸樱桃后将车停放于马路一侧,去商店买酒喝,喝完就后又将车开往马路另一侧停放于监控下,后其车与前后车发生碰撞。15、被告人谢军宁供述证实,2015年6月3日下午其从铜川新区出发开着其父亲的面包车,拉着他大姑、二姑去某煤矿卖樱桃,下午三点又去卖樱桃,其带着一瓶酒,在某查煤点前面的社区停着卖樱桃时喝了,喝完睡了一会儿,又把车开往某查煤点。下午四点半左右,其把车停在街道,去商店买了两瓶啤酒喝了,又吃了两片药在车上睡觉。睡觉时因手刹膈着胳膊,就把手刹松了,睡着了,无意间把排档杆碰掉了,车向前溜了,碰了前面一辆面包车尾部,其惊醒后,赶紧发动车辆挂上倒档向后倒了三米,又碰到后面停的一辆面包车。后来,来了一辆警车,车上下来两个便衣要拉他走,再后来金锁关交警中队的交警就来了,让他做了酒精测试,并将他带往某医院抽血。其患精神病已经三年多了,每年都会犯病,要去王家河医院治疗。16、事故说明证实,2016年被告人谢军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600元,被害人李某、张某表示不追究被告人谢军宁责任。17、被告人身份证明,与查明身份一致。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军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在其停车后发生碰撞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军宁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军宁驾车时血液中血醇浓度达到305.09mg/ml,应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军宁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报告,可对被告人谢军宁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军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乔颜芳审 判 员 姜彦青人民陪审员 孙爱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