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302王俊申请执行贵州星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贵州星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30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生,贵州湄潭县人,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贵州星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法定代表人骆院兵,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王俊诉贵州星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骆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贵州星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王俊清偿租金人民币一十一万三千九百三十九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买被执行人贵州星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桐梓坡村沙水坝组粑粑坳的建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机器设备及其他辅助设施,两次均流拍后,申请人向本院作出延期执行申请,并书面同意终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典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