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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佳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江苏新佳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194号原告: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三亚路5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3018477-1。法定代表人:李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宁,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新佳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430984-7。法定代表人:乔全裕。本院在审理原告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佳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维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