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佳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江苏新佳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194号原告: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三亚路5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3018477-1。法定代表人:李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宁,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新佳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430984-7。法定代表人:乔全裕。本院在审理原告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佳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鼎力拉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维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