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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与余业平、余世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余业平,余世兵,胡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738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塘坞乡。组织机构代码:08059632-5。法定代表人:朱方贤,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余开常,职务:该社员工。被告:余业平,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告:余世兵,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告:胡文华,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诉被告余业平、余世兵、胡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