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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终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兰州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237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兰州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起诉人):兰州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诉人兰州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1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兰州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3月17日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依法向甲方实施本项目的省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违反级别管辖原则。应属无效;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因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不存在唯一性和确定性,项目部为临时机构,工程结束施工项目部已撤销;其公司作为合同关系中接受货币一方,向其住所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应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兰州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上诉请求和理由,虽然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但兰州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接受货币一方,向其住所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对本案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160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