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喻锋与丁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锋,丁红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717号原告喻锋,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丁红新,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锋与被告丁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丁红新所有的价值900万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红新所有的价值9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伦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