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徐海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海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39号罪犯徐海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8日作出(2003)常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2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海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5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4月11日、2009年7月8日、2012年3月21日、2014年9月23日作出(2007)宁刑执字第1139号、(2009)宁刑执字第5026号、(2012)宁少刑执字第34号、(2014)宁少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徐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徐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徐海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