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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斌与袁玉宏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袁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袁玉宏张斌与袁玉宏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玉宏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玉宏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裁定予以冻结,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一、由袁玉宏给付张斌款项合计16万元。二、付款方式:在2016年10月22日前给付5万元;在2017年1月14日前给付5万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6万元。三、如果袁玉宏未按期履行,就按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四、执行费3000元由张斌承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袁玉宏已按约履行了5万元。因履行期限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