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4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鸡市陈仓区鑫垚新型建筑材料厂、李发让、宝鸡市陈仓区东盛纺织厂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鸡市陈仓区鑫垚新型建筑材料厂,李发让,宝鸡市陈仓区东盛纺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外。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鑫垚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法定代表人王仓奎,任厂长。被执行人李发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东盛纺织厂,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法定代表人杨建锋,任厂长。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鸡市陈仓区鑫垚新型建筑材料厂、李发让、宝鸡市陈仓区东盛纺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8218元。本案执行费16946元,合计2045164元(未含利息损失)。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依法扣划宝鸡市陈仓区东盛纺织厂存款161300元,扣划宝鸡市陈仓区鑫垚新型建筑材料厂存款86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执行费26946元,申请人领取142954元。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