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明珠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凤英、董素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明珠化工有限公司,张凤英,董素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1260号原告:石家庄明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回舍镇白塔坡村。法定代表人:赵彦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英,女,194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董素利,女,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二平,石家庄市平山诤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明珠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英、董素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明珠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凤英、董素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明珠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明珠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石家庄明珠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尹艳丽人民陪审员 赵 蕾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