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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2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某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02刑初621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1,男,1997年3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6]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1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7月13日22时30分,被告人石某1窜至西秀区高家村野鸭组同村村民何某1家中,趁何某1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何某1存放于床边皮鞋内的人民币现金1250元。案发后追回现金382元,现已发还被害人。(二)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石某1窜至西秀区高家村野鸭组同村村民刘某1家中,趁刘某1家中无人之际,在卧室衣柜内的布鞋中盗走人民币现金2000元。(三)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石某1再次对被害人刘某1家中财物实施盗窃,将刘某1放在卧室凳子衣服夹层中的3000元现金盗走。(四)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石某1窜至被害人刘某1家中,将刘某1放在卧室床上的一件黄色毛衣口袋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赃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何某1、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石某1的供述、被害人何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石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石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石某1退赔被害人何某1人民币868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烜(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