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余姚市奕阳塑料经营部、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奕阳塑料经营部,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065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奕阳塑料经营部(普通合伙)。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魏家村。组织机构代码:67121058-6。代表人:胡杏珍,该经营部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162146。法定代表人:徐鹏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奕阳塑料经营部(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0194.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名下车辆已被书面查封,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无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