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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追缴人肖强、李成威、秦彤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强,李成威,秦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7执1051号被执行人肖强,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李成威,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秦彤,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肖强、李成威、秦彤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强、李成威、秦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强、李成威、秦彤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下义务:一、向本院缴纳(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375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10993元;二、负担执行费64.89元。但被执行人肖强、李成威、秦彤未予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强、李成威、秦彤名下的财产登记。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豪力审判员  靳 化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紫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