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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卢艳彬与高庆年、刘丹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艳彬,高庆年,刘丹丹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4315号原告卢艳彬,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高庆年,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刘丹丹,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艳彬诉被告高庆年、刘丹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艳彬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庆年、刘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艳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艳彬撤回对被告高庆年、刘丹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卢艳彬承担。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伟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