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国诉被告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贺松林、潘满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国,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贺松林,潘满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557号原告王卫国,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美刚,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证号:118011102880。被告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建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810423558。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010231738。被告贺松林,男,汉族。被告潘满妹,女,汉族。原告王卫国诉被告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贺松林、潘满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2016年10月27日,因原告王卫国与被告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贺松林、潘满妹进行庭外和解,原告王卫国特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贺松林、潘满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国撤回对被告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贺松林、潘满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依法减免。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