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6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郑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华英,王科,王小华,王金玉,王军华,无锡大发纸张经营部,富阳市金府纸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3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华英,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王科,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王小华,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王金玉,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王军华,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无锡大发纸张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7217095-X,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青荡村。经营者:王科,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富阳市金府纸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85744-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275号第1层。法定代表人:王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华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王科向杭州绿城金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469号富春和园瑞和苑2号1406室房地产【预售合同号:2013预0002736】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3041500元,建议司法处置价为2433200元【详见江苏象仁土地房地产咨询评估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苏象仁杭州房估字201601-00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11月15日10时至2016年11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外人徐吉锋(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318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科向杭州绿城金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469号富春和园瑞和苑2号1406室房地产【预售合同号:2013预0002736】归买受人徐吉锋所有。二、买受人徐吉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