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徐风来与卢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风来,卢现清,周口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1585号原告:徐风来,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卢现清,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华,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周口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黄泛区四分场扶开公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136707-6。法定代表人:卢晨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徐风来与被告卢现清、第三人周口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9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徐风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卢现清偿还欠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8日卢现清向徐风来出具欠条载明欠现金50000元,并约定三年之内还清,第一年还20%、第二年还40%、三年还清。可是,卢现清至今分文未还、不守信用,不能按照约定还款。经徐风来多次催要,卢现清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以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口市融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投资入股的名义向社会吸收存款。该公司在向储户发放的“股金证”中记载有存款期限及分红利息。经查,周口市融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为卢现清的妻子,后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周口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卢现清的儿子卢晨灿。2015年因储户挤兑,卢现清代表公司出面协调,从储户手中收回了股金证并以其个人名义向储户出具了欠条,欠条中约定了还款计划。因卢现清未能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时间还款,储户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四种罪名。周口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数众多、数额较大,且均未予偿还。卢现清虽以个人名义向储户出具欠条,但通过审理可查明,储户最初是将钱投入到了周口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吸储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风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献彬审 判 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志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