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5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将军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将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795号原告:王将军,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支行,住所地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710141473。原告王将军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同意支付存款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生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旺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