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玉全、喜永霞、王玉军、马义海、王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全,喜永霞,王玉军,马义海,王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595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朱定国,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全,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喜永霞,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玉军,男,1972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义海,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有刚,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玉全、喜永霞、王玉军、马义海、王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2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天江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雨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