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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喻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喻广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719号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珠工业区16栋二楼。法定代表人:郑木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祖青,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88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喻广荣,男,加拿大公民,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喻广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6.01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葛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潘 茜书 记 员 何绍峰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