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1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奥德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2920号原告辽宁奥德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庆武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兆剑委托代理人张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为民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