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大成变换器厂与常州市武进矿用设备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大成变换器厂,常州市武进矿用设备厂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515号原告无锡市大成变换器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华成村。法定代表人蒋晓燕,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胡国良,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武进矿用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印墅村。法定代表人施仁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东梅,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大成变换器厂(以下简称大成厂)与被告常州市武进矿用设备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成厂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大成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大成厂负担。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超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