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1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胡添枝与卢雪坤、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添枝,卢雪坤,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2189号原告:胡添枝,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文玉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雪坤,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郭浩标。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李照伟。原告胡添枝诉被告卢雪坤、中山市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胡添枝于当日收取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鸿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