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余小珍与潘登良、陈美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珍,潘登良,陈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余小珍,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潘登良,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陈美兰,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余小珍与被告潘登良、陈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小珍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潘登良、陈美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小珍已实现债权16550元,未实现债权11945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潘登良、陈美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70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致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