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邹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邹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邹某安装费共计64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规避执行、且查无下落,导致申请执行人邹某案件款无法执行,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布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