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未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281号原告:魏某。被告:姜某。原告魏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亚倩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