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谢某与歙县杞梓里镇金竹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歙县杞梓里镇金竹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男,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歙县杞梓里镇金竹村村委会,住所地安徽省歙县。代表人:程某某,该××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某与被执行人歙县杞梓里镇金竹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分别协商,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宜,尚需一段时间去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且本案暂无法执行,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再执行。申请人谢某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1执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永 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