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1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邬子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邬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60号。组织机构代码:06348541-2。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邬子文,女,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万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邬子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