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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07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钱世友与倪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世友,倪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709号之四申请人钱世友,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倪建强,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钱世友与被执行人倪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镜民一初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倪建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钱世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倪建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