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7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钱世友与倪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世友,倪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709号之四申请人钱世友,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倪建强,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钱世友与被执行人倪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镜民一初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倪建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钱世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倪建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