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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龙龙与被告胡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龙,胡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21民初851号原告刘龙龙,,男,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被告胡洋,男,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原告刘龙龙诉被告胡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下的工资1500元。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郭四平独任审判,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基于庭审查明事实,从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开始,原告刘龙龙在被告胡洋承包的察右前期50mw光伏电站工地劳动,一直劳动到二0一六年二月底,除给付部分工资外,至今还欠工资1500元,依照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可以优先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资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洋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