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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与雷爱金、肖建福、吕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雷爱金,肖建福,吕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综合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9127036-4。诉讼代表人:林丽清,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文谦,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雷爱金,女,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肖建福,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吕素花,女,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雷爱金、肖建福、吕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雷爱金、肖建福、吕素花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代理审判员  郑 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