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5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字第145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艳艳,刘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林艳艳。委托代理人:蔡翠,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金峰。申请执行人林艳艳与被执行人刘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2225元,已执行标的40000元,未执行标的1722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张 成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