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字第145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艳艳,刘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林艳艳。委托代理人:蔡翠,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金峰。申请执行人林艳艳与被执行人刘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2225元,已执行标的40000元,未执行标的1722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张 成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