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15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品科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品科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15466号原告: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印宝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黎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上海品科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晨,职务不详。原告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品科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参展费3万元;2、被告偿付原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5%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5国际古玩艺术品展(个人馆招展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参展费3万元,被告为原告的物品提供2015年上海国际古玩艺术品展览与指定的市场营销活动服务。2016年3月,被告承认无经办油画参展、拍卖的能力,同意原告取回油画作品,并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前退还原告参展费3万元,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履行。被告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15国际古玩艺术品展(个人馆招展合同)》,原告委托被告进行物品参展和营销活动,合同中载明“香港大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同作为乙方和原告作为甲方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展览费3万元。2016年3月,原、被告达成《补充协议》,确认被告无实际能力为原告经办油画展览、拍卖,同意于2016年4月30日前退还原告3万元展览费,逾期按每日5%计算违约金。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2015年8月5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自2015年4月起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虚构被告系香港大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公司)在内地的分公司等内容,诱人订立合同,实施欺诈,对被告处罚29,900元。本院认为,系争合同中被告以冒名联合大德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相应的合同义务应由其自行承担。现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承诺退还3万元参展费,应当按约承担支付义务。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上述费用,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每日5%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品科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展览费3万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革平审 判 员 张 海人民陪审员 张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迟 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