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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严和与宋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严和,宋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1民初3323号原告:李严和,男,1947年0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宋友勇,男,1969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李严和与被告宋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严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友勇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严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元月被告因资金周转不便,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且有被告亲手写下的一张签名捺印的借条为据,双方约定月息两分,但被告借款到期后拒不还款,经原告一再催促就是不还,因此诉至法院。宋友勇辩称,借条虽没写利息,但口头约定是一分三计算。借款后我从2009年2月份一直还款至2014年4月份。本金在2013年12月还了10000元,今年7月份还了3000元。李严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31日,宋友勇出具借条,证明其向李严和借款5万元整。被告2013年还给原告本金10000元,2016年5月又还给原告本金3000元。法庭调查中,原告认可被告说的利息支付至2014年4月份,主张利息只要求从2014年5月份开始支付。原被告均认可利息为月息一分三。本院认为,宋友勇欠李严和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据,且被告对此借款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均认可已归还本金13000元,现李严和要求被告返还欠款37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宋友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严和本金3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3计,其中自2014年5月起计至2016年5月止按本金40000元计利息,自2016年6月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本金37000元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严和负担136元,由宋友勇负担3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镔彬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